一、總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各類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的專業(yè)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情況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jù)和必要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檔案辦法》,結合人民法院機構改革、審判方式改革以及瀘水縣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本院各審判庭、室、執(zhí)行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條 本院的訴訟文書,要根據(jù)刑事、民商事、行政、執(zhí)行等案件類別,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每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都必須完整的填寫立案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
第三條 各類訴訟文書必須使用A4辦公紙,打印或用鋼筆(用墨汁或碳素、藍黑墨水)書寫、簽發(fā)。
第四條 本院的各類訴訟文書,應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為正卷(外卷)和副卷(內卷)。
第五條 本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工作列為審判崗位責任制內容之一。
第六條 承辦書記員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庭局長負責監(jiān)督承辦書記員、執(zhí)行員在案件生效,執(zhí)行案件執(zhí)結的二十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監(jiān)庭,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移交的填寫卷宗延期移交登記表,由庭局長簽署意見后報請分管院領導批準。
二、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七條 本院立案庭在收案后,承辦書記員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訴訟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在案件辦結以后,以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fā)現(xiàn)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并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八條 入卷的訴訟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可保留三份,裝入卷底袋內備用。
第九條 手續(xù)簡單的執(zhí)行案件的文書材料,可與原審案卷合并立卷歸檔。需長期執(zhí)行的案件的文書材料,用原審級收案號單獨立執(zhí)行卷,歸檔后與原審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執(zhí)行案件形成的簡易材料,應移送原審法院保管。
第十條 下列訴訟文書材料可以不歸檔,由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1、答復來信來訪人到有關單位直訴的;
2、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
3、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轉辦單、工作材料;
4、內容相同的重份申訴材料;
5、法規(guī)、條例復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7、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三、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十一條 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偟囊笫前凑赵V訟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進行排列。
第十二條 刑事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信息表;(4)案件移送書(收案筆錄);(5)起訴書(自訴狀)正本及附件;(6)送達起訴書筆錄;(7)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材料;(8)辯護詞;(9)自行逮捕決定、逮捕證及家屬通知書;(10)搜查證、搜查勘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11)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單;(12)取保候審、保外就醫(yī)決定及保證書;(13)建議撤回起訴函稿;(14)撤訴書;(15)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6)證人證詞;(17)贓物、證物鑒定結論;(18)審問筆錄;(19)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fā)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20)延長審限的決定、報告及批復;(21)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押票(換押票);(22)開庭公告底稿;(23)開庭審判筆錄;(24)判決書、裁定書正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書、協(xié)議書、裁定書正本);(25)宣判筆錄(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筆錄);(26)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7)司法建議書;(28)提押票;(29)抗訴書;(30)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31)上級人民法院退卷函;(32)上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33)執(zhí)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zhí)(釋放證回執(zhí));(34)贓物、證物移送清單及處理手續(xù)材料;(35)備考表;(36)證物袋;(37)卷底。
第十三條 民商事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信息表、立案審批表;(4)起訴書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書;(6)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jù);(7)送達起訴書回執(zhí);(8)答辯狀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10)原告、被告舉證材料;(11)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12)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zhí)行筆錄;(13)詢問、調查和錄音及調查取證材料;(14)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15)撤訴書;(16)鑒定委托書及鑒定書;(17)開庭通知書、傳票、開庭公告底稿;(18)開庭審判筆錄;(19)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20)宣判筆錄;(21)送達回證;(22)訴訟費收據(jù);(23)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24)上級法院退卷函;(25)上級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26)證物處理手續(xù)材料;(27)司法建議書;(28)備考表;(29)證物袋;(30)卷底。
第十四條 民商事案件正卷中《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均在上列第十三條第(7)與(8)之間依次排列:
(1)應訴通知書;(2)舉證通知書;(3)準許或不準許延長(變更)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4)因公告送達、追加當事人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變更舉證期限通知書;(5)重新或二審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6)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組織證據(jù)交換通知書;(7)不準許交換證據(jù)申請通知書;(8)準許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jù)申請通知書或不準許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jù)的復議申請)(撤銷原決定);(10)證據(jù)保全擔保通知書和裁定書;(11)駁回證據(jù)保全申請通知書;(12)準許或不準許重新鑒定申請通知書;(13)準許或不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14)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15)人民法院準許或不準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協(xié)助質證的)申請通知書;(16)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通知書;(17)對新的證據(jù)提出意見或舉證通知書;(18)程序轉換通知書;(19)證據(jù)收據(jù)。
上列訴訟文書排列完畢,再繼續(xù)排列第十三條(8)以后的訴訟文書。
第十五條 行政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信息表;(4)起訴書、口訴筆錄及附件(行政處罰及處理材料);(5)受理案件通知書;(6)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jù);(7)應訴通知書回執(zhí);(8)答辯狀及附件;(9)法定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10)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11)開庭通知、傳票、公告底稿;(12)停止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繼續(xù)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13)代理詞、辯護詞;(14)庭審筆錄;(15)撤訴書;(16)判決書、裁定書正本;(17)宣判筆錄;(18)送達回證;(19)訴訟費收據(jù);(20)上訴或復核案件移送書;(21)上級法院退卷函;(22)上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23)證物處理手續(xù);(24)司法建議書;(25)備考表;(26)證物袋;(27)卷底。
第十六條 再審、申訴案件訴訟文書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信息或立案審批表;(4)提起再審裁定書;(5)申訴書及附件;(6)原審判決書、裁定書;(7)提審、詢問當事人筆錄;(8)提押票、傳票;(9)調查筆錄或取證材料;(10)判決書、裁定書、批復正本;(11)宣判筆錄;(12)送達回證;(13)退卷函存根;(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條 各類案件副卷(內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承辦人的審理報告;(4)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5)有關本案的內部請示及批復;(6)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7)審判庭研究、匯報案件記錄;(8)提交審判委員會匯報提綱;(9)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10)判決書、裁定書原本;(11)審判監(jiān)督表或重審意見書;(12)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13)備考表;(14)卷底。
第十八條 執(zhí)行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信息表;(4)申請執(zhí)行書(移送、受托執(zhí)行材料);(5)據(jù)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6)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明);(7)申請人、被申請人舉證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狀況材料;(8)執(zhí)行通知書;(9)各種執(zhí)行筆錄、調查筆錄及提取的證據(jù)等材料;(10)合議筆錄、審委會記錄;(11)執(zhí)行中的各類法律文書;(12)執(zhí)行案款、物品登記表;(13)執(zhí)行案款及執(zhí)行物品兌現(xiàn)、交付憑據(jù);(14)執(zhí)行費用收據(jù);(15)備考表;(16)卷底。
第十九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中的未盡項目,本院各庭、室、執(zhí)行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照形成文書材料的時間順序排列。再審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可參照所屬該類案件一、二審材料的排列順序辦理。
四、訴訟文書材料的立卷編目
第二十條 訴訟文書材料經(jīng)過系統(tǒng)排列后,要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shù)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號。
第二十一條 卷內目錄應按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步填寫。一份訴訟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第二十二條 卷宗封面、卷內目錄要用毛筆或鋼筆按規(guī)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字跡要工整、規(guī)范、清晰。結案日期填寫宣判日期。
五、卷宗裝訂
第二十三條 卷宗裝訂前,要對訴訟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數(shù)民族文字材料應附上漢語譯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郵票不得取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干凈。
第二十四條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過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按順序分冊裝訂。
第二十五條 卷宗必須用線繩三孔一線裝訂。長度以160毫米左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六、訴訟卷宗歸檔
第二十六條 案件結案后由審判庭內勤或承辦書記員將卷宗交本院審監(jiān)庭審查,審查合格后由各庭室內勤或承辦書記員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審監(jiān)庭監(jiān)督移交,接收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卷單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條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等聲像檔案材料,應按《人民法院聲像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凡能附卷保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并標明證物名稱、數(shù)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的證物應拍照片附卷。
第二十九條 已經(jīng)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訴訟文書材料的,應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七、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審判庭、室、執(zhí)行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補充辦法,并報本院院務會通過備案。
二OO九年元月九日